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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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二 節 縣
( 36年01月01日)
第 123 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