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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 36年01月01日)
第 145 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