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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 36年01月01日)
第 147 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