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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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 36年01月01日)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