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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 36年01月01日)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