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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 36年01月01日)
第 169 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