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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36年01月01日)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