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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36年01月01日)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