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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 36年01月01日)
第 28 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