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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七 章 司法 ( 36年01月01日)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