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七 章 司法
( 36年01月01日)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