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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章 總綱 ( 36年01月01日)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