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 36年01月01日)
第 13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第 139 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 140 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