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1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再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者,其再任之職務應與所具資格相當,並依原核定有案之相當俸(薪)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