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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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年01月21日)
第 10 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