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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年01月21日)
第 7 條
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前項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通過,必要時得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者、或以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者為限。

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於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船籍旗幟。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大陸船舶通行中華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並應遵守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