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