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7 條
不遵守法令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