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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21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