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