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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24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之︰
一、對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二、公然聚眾而有前款行為。
三、毀棄、損壞或隱匿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四、損壞、除去或污穢中華民國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五、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六、意圖使中華民國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