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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8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安全。

前項安全區之寬度,應符合一般國際標準或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