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85年07月09日)
第 7 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