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7年07月28日)
第 2 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

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

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