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7年07月28日)
第 6 條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