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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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年06月15日)
第 14 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開會時,配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由秘書長指派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