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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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年06月15日)
第 8 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修憲審查委員會對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