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 86年07月22日)
第 10 條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