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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103年01月15日)
第 4 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