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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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 109年05月13日)
第 25 條
各研究所(處)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處主任)在專任研究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員會,專責處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儀器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學術會議、研討會或演講會之籌辦事項。
三、房舍之修建、保養事項。
四、財務管理事項。
五、所長(處主任)交辦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