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研究助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助理至少三年,確有成績者。
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碩士(或國內公私立大學或醫學院之醫學士)學位,成績優異者。
三、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任講師,或任助教至少三年,並從事研究工作,確有成績者。
四、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確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