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92年06月25日)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