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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 92年11月14日)
第 11 條
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作所需之情報。
二、情報幹部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受委託執行工作所需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有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