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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 105年05月18日)
第 10 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