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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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 105年05月18日)
第 14 條
本規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訂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適當時期屆至時,學諮會應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必要性及預定再存續期間,並訂定下次評估存續之適當時期,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請院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