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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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 111年01月19日)
第 15 條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於其組織法律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基於管轄區域及基層服務需要,得設地方分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