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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 111年01月19日)
第 16 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