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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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 111年01月19日)
第 19 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