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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 111年01月19日)
第 31 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