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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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 111年01月19日)
第 32 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