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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 111年01月19日)
第 33 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