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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36 條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