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年07月10日)
第 16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