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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9年02月26日)
第 3 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