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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9年02月26日)
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