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div class="text-pre">各黨團人數<br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br />院會席次-第三條<br />之二 委員總數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