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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5 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