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組織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