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01月13日)
第 5 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