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組織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11 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