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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13 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